員工拒簽勞動合同,企業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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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7-03-14 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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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招聘錄用的過程中,偶爾也會遇到這樣的問題:當用人單位要求與招用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導致出現一個月內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對于這類問題,企業該如何處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是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一個月內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勞動者借不簽勞動合同之機,獲取二倍工資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企業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這一規定明確了員工在一個月內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辦法: 這就明確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對勞動者拒簽書面合同的行為,企業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系,不得形成事實用工。 在此也要提醒企業,招用勞動者時應該注意: 杜絕“先上崗后簽勞動合同”的思想 現實中,有不少企業為了所謂的方便或其他目的,不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為了規避法律義務,拒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這種“先上崗后簽勞動合同”的思想,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企業要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以書面通知作為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證據,避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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